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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放射防护应当如何开展
来源:平顶山市卫生计生监督局   作者:平顶山市卫生监督局   时间:2017/1/9

医疗机构放射防护应当如何开展

放射防护

当前电离辐射在医学领域的应用与日俱增,新的放射诊疗设备和诊疗技术不断涌现,使得放射诊疗安全与防护面临巨大挑战。

那么哪些是放射工作人员,他们需要具备什么条件,是否需要定期接受健康检查,多久进行一次个人剂量监测呢?请听卫生监督员给您讲讲吧。

1什么是放射工作人员?

放射工作人员是指在放射工作单位从事放射职业活动中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人员。

2放射工作人员应该具备哪些条件?

(1)年满18周岁;(2)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3)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4)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5)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

3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如何开展?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方可参加相应的放射工作。放射工作单位应当组织上岗后的放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两次检查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2年,必要时可增加临时性检查。放射工作人员脱离放射工作岗位时,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对其进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对参加应急处理或受到事故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员,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健康检查或者医疗救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医学随访观察。

4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如何开展?

放射工作人员进入放射工作场所,正确佩戴个人剂量计;操作结束离开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时,按要求进行个人体表、衣物及防护用品的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发现污染要及时处理,做好记录并存档;进入辐照装置、工业探伤、放射治疗等强辐射工作场所时,除佩戴常规个人剂量计外,还应当携带报警式剂量计;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一般为30天,最长不应超过90天:内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按照有关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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